中国保安协会开锁公司锁具修理工分会(二)

第三章 会员和理事第八条锁具分会按照《中国保安协会章程》的规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中国保安协会会员。第九条锁具分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第十申请加入锁具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保安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合法资质的从事锁具生产、安装、修配、开锁服务的公司、培训机构、锁具修理工具设备的研制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支持关心锁具修理业发展或为锁具修理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锁具修理工协会或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也可直接向锁具分会申请;(二)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锁具分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中国保安协会备案;(三)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二条锁具分会可以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或行政负责人为锁具分会专家。所聘请人员应报中国保安协会批准备案。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锁具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锁具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三)获得锁具分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四)对锁具分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参加锁具分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六)退会自由。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锁具分会的决议;(二) 维护锁具分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锁具分会交办的工作;(四) 向锁具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五条锁具分会会费标准参照中国保安协会会费标准,具体标准另行规定。第十六条会员(理事)退会需向锁具分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理事)证。会员(理事)一年未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锁具分会收回会员(理事)证。第十七条会员有违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第十八条理事除具备锁具分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锁具分会会员资格;(二)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四)所在地锁具修理业组织或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理事当选程序:(一)提交书面 申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锁具修理工协会或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锁具分会申请。(二)锁具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锁具分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中国保安协会备案;(三)颁发理事证书。第二十条理事除履行锁具分会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二)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工作意见;(三)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优秀的专业人才;(四)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负责监管、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二十一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锁具分会活动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连续两年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锁具分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理事资格,锁具分会收回其理事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