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安协会开锁公司锁具修理工分会(三)

第三十三条锁具分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资助;(三) 捐赠;(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锁具分会会费应按照一定比例交纳中国保安协会,经营收入应当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第三十五条锁具分会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第三十六条锁具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锁具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保安协会和锁具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锁具分会换届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费管理情况应当报请中国保安协会审核,换届财务报告应当请民政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锁具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锁具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锁具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报请中国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锁具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锁具分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锁具分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锁具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锁具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进行处置。